經濟部工業局101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
「安全供應鏈優質企業示範體系輔導」暨
「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示範輔導」遴選簡章
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177個國家積極因應WCO SAFE趨勢,其中我國及歐盟、美國、中國及台灣鄰近的日、韓、新、馬等50個國家,均已公告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相關制度,全球並已認證超過2萬家企業已取得當地國之AEO資格,將享有貨物快速通關之優惠;再透過各國海關間的相互承認,AEO將得到更多國家之通關優惠。財政部亦於99年12月公告實施我國第二階段修正「優質企業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為「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並開放其他供應鏈相關行業別提出AEO認證申請,「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共計14大類220項安全規範),並由海關開始受理及認證AEO資格。
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產業因應安全供應鏈國際趨勢及我國AEO制度,爰於今(101)年度將輔導製造業建立3個安全供應鏈優質企業示範體系及2個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示範企業,以做為企業之參考標竿。相關資訊請參閱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網站(http://proj.moeaidb.gov.tw/aeo/)。透過本次之輔導案,將協助企業完成AEO申請之各項準備,名額有限,敬請大家踴躍及早報名!
一、遴選名額
n 「優質企業供應鏈體系輔導」:遴選3個供應鏈體系。每個體系成員由1家中心廠及其供應鏈上的商業夥伴2個以上(中小企業至少1家)組成;商業夥伴以供應商、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倉儲業者、運輸業者為主),其中製造業4大行業中,各行業別以不超過2個體系為原則。由中心廠提出申請,中心廠需符合優質企業申請基本資格要求,並具有工廠登記之進出口企業;另需承諾於輔導結束後,配合工業局進行輔導成果推廣。
n 「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示範輔導」:遴選2個供應鏈體系。每個體系成員由1家中心廠及其供應鏈上的商業夥伴2個以上(中小企業至少1家)組成;其中製造業4大行業中,各行業別以不超過2個體系為原則。由中心廠提出申請,中心廠需符合優質企業申請基本資格要求,並具有工廠登記之進出口企業;另需承諾於輔導結束後,配合工業局進行輔導成果推廣。
二、申請資格 請自行下載 (附件)
A.中心廠:
a.依法登記之製造業,包括辦理工廠登記或免辦工廠登記之工廠。
b.須符合優質企業申請基本資格(請參閱「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或附件6)之進出口企業。
c.中心廠須邀集其供應鏈上的商業夥伴2個以上(中小企業至少1家)組成供應鏈安全輔導體系。
B.商業夥伴:
a.商業夥伴以供應商(供應原物料之製造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倉儲業者、運輸業者為主。
b.依法登記之製造業,包括辦理工廠登記或免辦工廠登記之工廠。
c.其行業別非製造業時,則須有依法登記之營利事業登記。
三、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01年2月13日下午17時止。
四、申請方式
1.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1年2月13日下午17時止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2. 申請方式:請備妥申請書5份,以紙本遞送至台灣環境管理協會
3. 收件地址:23145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48號6樓之1
4. 諮詢窗口:周湘翎 小姐
5. 聯絡電話:02-2912-2910 ext.180
6. 傳真:02-2914-6494
7. E-mail:aileen@ema.org.tw
五、計畫經費
每案政府支應輔導經費以70%為上限,且不得逾70萬元,企業需自籌30%以上,其自籌款經費完全用於輔導相關作業。
u 安全供應鏈優質企業示範體系輔導
每個體系之廠商自籌款約新台幣22.5萬元(含)以上,其自籌款經費完全用輔導於輔導作業。
u 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示範輔導
每個體系之廠商自籌款約新台幣27萬元(含)以上,其自籌款經費完全用輔導於輔導作業。
註1 每案政府輔導經費以實際核定金額為準。
註2業者自籌款(含稅)系指受輔導業者須自行出資部份。
註3 業者自籌款應於輔導合約簽訂後30日內支付。
六、申請書內容
1. 申請書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寫(由左而右)製作。
2. 書表中表格化之項目,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因具備資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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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供應鏈優質企業示範體系輔導 |
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示範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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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書封面(附件1) 2. 申請書目錄(附件2) 3. 輔導申請表(附件4) 4. 企業基本資料表(附件5) 5. 優質企業申請資格表(附件6) 6. 商業夥伴名單(附件7) 7. 企業介紹 8. 企業組織架構與負責本案推動之部門層級及人力 9. 企業優良事蹟 10. 商業夥伴介紹 11. 國際標準管理系統驗證通過之證書影本 12. 工廠登記影本 13. 民國98~100等三年之財務簽證報告影本 14. 商業夥伴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15. 關務屬性證明文件影本 16. 中衛體系證明文件 |
1. 申請書封面(附件1) 2. 申請書目錄(附件3) 3. 輔導申請表(附件4) 4. 企業基本資料表(附件5) 5. 優質企業申請資格表(附件6) 6. 商業夥伴名單(附件7) 7. 企業介紹 8. 企業組織架構與負責本案推動之部門層級及人力 9. 企業優良事蹟 10. 商業夥伴介紹 11. 國際標準管理系統驗證通過之證書影本 12. 工廠登記影本 13. 民國98~100等三年之財務簽證報告影本 14. 商業夥伴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15. 關務屬性證明文件影本 16. 中衛體系證明文件 |
3. 計畫書請編頁碼,以便查對,各項資料應注意前後一致。
4. 申請企業所提交之5份申請書,其書面資料需裝訂成冊,規格為A4大小,
並應以工業局101年規定之灰色雲彩紙做為封面用紙。
七、審查機制說明
八、審查作業說明
審查作業分為初評(資格審查)及複評(技術審查)兩階段,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1. 初評階段
(1)說明:申請書依規定期間內繳交,逾期繳交者 (以郵戳為憑),即喪失申請資格。由執行單位台灣環境管理協會負責申請資格、計畫書撰寫完整性及所附文件等資格要件之審查。
(2)初評重點:
A.企業申請資格:發現申請的企業有提列不實資料或資格不符之情事者,請業者於5日內補正資料,如逾期視同放棄資格。
B.申請文件完整性:申請企業所檢送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不足時,應於截止日前補齊資料,截止日後不再受理補件。
2. 複評階段
(1)說明
A.遴選3個「安全供應鏈優質企業示範體系」及2個「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示範體系」中,製造業4大行業中(金屬機械工業、資訊電子工業、化學工業、民生工業)以遴選每行業不超過2個供應鏈體系為限。並以化學工業與民生工業為優先。
B.通過初評企業數低於或等於目標值3個「安全供應鏈優質企業示範體系」及2個「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示範體系」時,由執行單位評分並提出建議名單,陳請工業局核定。
C.通過初評企業數超過目標值時,將召開技術審查委員會,由委員評分排序及評定獲選建議名單,提請工業局核定。
D. 複評分數由高至低排列,分數較高者建議為獲選對象。並將選出正取及備取名單。若正取企業主動棄選則由備取名單之排名依序遞補。
(2)複評評選項目及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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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因子 |
權重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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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資料之完整性及計畫執行預期績效 |
20% |
l 計畫書格式及申請資料內容之正確性(15%) l 計畫目標明確性及執行預期績效(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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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條件 |
50% |
l 企業代表性(10%) l 企業規模及行業別(10%) l 供應商關連完整度(10%) l 申請企業高層支持、作業配合度(10%) l 生產基地位於台灣(以工業區為主)(5%) l 管理系統推動經驗(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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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內容 |
30% |
l 企業介紹(須包含計畫對產業之策略性、重要性及影響力實施方式之前瞻性、關鍵性、示範性及擴散性)(10%) l 企業組織架構與本案推動之部門層級及人力(10%) l 建置期程規劃(10%) |
(3)獲選企業核備與通知
評定獲選結果將由執行單位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發文通知所有申請企業,未獲選企業之申請資料將不予退還。
九、計畫簽約
經技術審查會議核定通過之獲選企業,於接獲通知後依規定時限備妥已用印契約,送達台灣環境管理協會辦理簽約,並於簽約後配合接獲輔導單位請款後30日內繳交廠商自籌款,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簽約或繳交自籌款者,視為放棄獲選資格,將由備取企業遞補。
十、計畫管理
1. 工業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安排查訪。
2. 輔導個案計畫若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合約規定者,工業局得要求輔導單位限期改善,若輔導單位未能於限期改善或異常情節重大者,經查屬實者,得予以終止計畫、解除合約,並追回政府已撥付經費。
3. 受輔導企業及輔導單位於輔導個案計畫結束後3年內,有義務配合工業局要求,填報成效追蹤表,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
十一、注意事項
1. 受輔導企業提出申請前,須自行確認符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申請資格(如附件6),並擔負確認之責;其中公司債務償付能力部分,應須確認過去三年財務狀況為總資產大於總負債及流動資產大於流動負債。
2. 受輔導企業必須經由公司實際管理之最高主管(例如總經理、董事長、執行長等)承諾並支持推動安全供應鏈優質企業暨ISO 28000與優質企業整合工作,其推動過程除於供應鏈安全、關務等相關部門參與外,亦應請具有ISO系統推動或管理經驗之部門(品保、環安等部門)參與,俾利AEO建制工作進行。
3. 為符合工業局輔導經費須與廠商自籌款同時核銷之規定,獲選企業應於簽約後配合繳交廠商自籌款。
4. 輔導單位將依工業局相關計畫規定的進度進行輔導,受輔導企業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俾利輔導工作進行。
5. 輔導期間如遭遇任何困難,受輔導企業應與輔導單位配合秉誠信原則磋商解決之道。
6. 輔導期間若受輔導企業申請資料經證實有不實情事者,將中止輔導工作並取消其相關資格與權利,並賠償工業局已負擔之一切費用,其所涉法律責任由申請企業自行負責。